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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洛学院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
    2018年01月08日 jwc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兴趣爱好,尊重学生的兴趣和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商洛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严格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普通高等院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学生的转专业、转学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原则上要求被我校录取、且获得学籍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的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可适当调整专业,允许学生转专业、转学。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长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学生的兴趣和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生因创新创业休学后复学的,可以根据创新创业的实际需求;学生参军、退役复学后,可根据实际需求,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章 转专业、转学资格

    第四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表现良好;

    (二)对拟转入专业有一定兴趣和专长。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跨学科门类、跨录取批次转专业,或以特殊形式录取申请转专业者;

    (二)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尚未修完第一学年学业或毕业前一年者;

    (三)通过“专升本”考试入学者;

    (四)艺术类学生申请转专业者;

    (五)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者;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者。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

    (五)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七条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如学生参军服役期间立功、创新创业等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经学校研究确定,确需转专业或转学的,由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转学的程序

    第八条 转专业每学年末集中办理一次。学生可以在第二学期末提出转专业申请,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结合所在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办学条件等状况,认真研究,从严把关。

    第九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须有监护人签字确认),填写《商洛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分别报转出、转入二级学院签署意见。

    第十条 教务处会同学生处汇总各二级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审查,经公示无异议,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并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凭学校正式文件或教务处印发的《商洛学院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到校内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转学者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者须两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转出、转入学校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学生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至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四条 经批准转专业和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学校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其培养要求按所修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对转入前已修且成绩及格的同类课程,可以免修,但必需填写《商洛学院学生课程免修(考)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随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所规定的课程,方可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专业,并由新专业所属二级学院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原学校的学习活动,否则以违反学校纪律论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商洛学院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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